协助组织卖淫案刑事辩护(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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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案刑事辩护(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律师)

协助组织卖淫案件在社会中频繁出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作为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律师,我们有责任为被告提供公正、专业的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并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中,我们首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相关细节。这包括了解被告的背景、职业、社会关系以及案发前后的行为。通过了解这些信息,我们可以为被告量身定制最有效的辩护策略。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会运用刑事辩护的各种技巧和法律原则。我们会审视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并进行详尽地分析。如果存在证据不足或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我们将针对性地提出抗辩意见。我们还会关注调查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例如刑讯逼供等,以此来削弱起诉方的证据。

除了对起诉方证据的分析外,我们还会寻找可能的辩护证据,并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采证工作。这可能包括找到目击证人或提供证人证词、调取相关的监控录像或通信记录等。通过积极搜集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希望能够突破起诉方的指控,为被告争取更好的辩护结果。

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中,我们还需要考虑被告的个人情况。这包括社会关系、职业前景、家庭情况等。我们会充分了解被告的背景,并帮助他们寻找合适的社会资源和机构,以便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培训和康复机会。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坚信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的辩护。在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中,我们将竭尽全力保护被告的权益,并尽可能为其争取公正的判决。通过我们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我们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协助组织卖淫案刑事辩护(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律师)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关于质证程序,在实践中,刑事证据一般会制成书面材料,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都是由办案机关制作成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再拿到法庭上质证的。辩护人从审查起诉阶段时起,就可以阅卷、查看各种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提出质疑,或者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实践中的质证,其实是从审查起诉阶段就开始了。辩护人阅读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笔录后,认为被害人或者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则可向法庭申请让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讯问。组织卖淫罪的案件,因为涉及个人隐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不公开审理的。因此即使证人、被害人出庭,接受交叉讯问,也不会公开进行,法庭上除了审判人员、控辩双方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代理人等之外,现场不会有其他旁听人员。希望以上回答能解答您的疑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到底有没有用?各种说法都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者认为,所涉及的案情不同,律师所起作用也是不同的。对于证据确凿的“铁案”,你让律师辩护成无罪,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在多数情况下,律师能够代替委托人监督司法机关公平的判案,本身就是一种胜利,你说对吧!“请律师,怕花钱;不请律师,又怕吃亏”,针对这一现象,“四哥有法说”给大家聊一下,如何理解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

一、感觉律师没啥用的原因:

1、犯罪嫌疑人及亲属对律师期望太高,这是造成误解的主要原因。罪有法定,犯罪嫌疑人触犯哪个罪名,就适用哪一条法律定罪量刑,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谁都不能逾越法律。例如盗窃十万元,明明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你却希望律师辩护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想争取缓刑,这是不可能的事。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亲属对法律不熟悉的情况下,更容易道听途说。

2、有些律师为揽案子乱忽悠。律师的收入与经手的案件有关,不代理案件没人给他发工资。有名望的律师手头案件可能忙不过来,新入行或者没名气的律师却没有案子做。律师事务所也就会安排这些手头没有案件或者案件少的律师去接待来访者。有的律师为了让委托人签下委托合同,违背职业道德或明或暗的乱承诺、乱忽悠。3、委托人与律师沟通不够。律师只能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了解案情,并不一定了解全部情况,对新发生、发现的情况缺少针对性准备,容易临时“抓瞎”或者错失良机。

4、律师经验不足。术业有专攻,虽说律师都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对所有法律门类都略知一二,但他们都没有能力精通所有的法律,所以就有专业律师的说法。他们专攻某一门法律,专接某一类案件,时间长了就有了知识和经验积累,处理某类案件就得心应手。例如你经过熟人介绍,让经常处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去给诈骗犯辩护,肯定没有专业律师顺手。

5、与司法机关认识的差异。前边说的罪由法定,但现实中的案情千差万别,无法都拿法律条款死搬硬套。公诉机关认为是A,律师认为是B,最后法官认定了A。律师也显得十分无奈,律师毕竟是替犯罪嫌疑人说话的,不是法官。

二、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作用: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具体条款可以查《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在此不罗列,以下内容简单介绍:

1、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亲属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会见的,律师却可以持手续直接会见,在律师允许范围内传达双方信息,安抚受惊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等,同时监督侦查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别乱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违法行为可以及时向有权机关反映。如发现办案机关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

2、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卷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就可以申请阅卷,了解具体案情以及司法机关掌握了什么证据,及时制定辩护策略。如果不请律师,犯罪嫌疑人亲属是没有办法看到这些的。

3、审判阶段:

这是最关键的阶段。律师根据案情实施辩护策略,与公诉机关据理力争,试图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使审理朝着犯罪嫌疑人有利方向发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无罪或者从轻处罚。

三、哪些刑事案件没有必要请律师: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律师参与。例如醉驾,被交警抓到了,也抽血化验了,驾驶员也承认喝酒了,法官会根据醉酒程度在六个月以下判处拘役,基本上没有浮动余地,这种情况就没有必要花上万元费用去请律师。究竟哪些刑事案件没有必要请律师辩护呢?“四哥有法说”总结了几点,不足之处请大家留言讨论。

1、所犯罪行较轻,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

2、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没有争议的、证据确凿的;

3、没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对于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法律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就可以学习掌握的。如未成年人等。

特别提示:

1、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没有能力请律师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服务中心申请免费律师。

2、如果有必要,可以分阶段请律师,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如只请律师申请取保侯审等。

四、如何让律师发挥最大作用?

1、详细了解律师的作用,不要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简单的说,律师就是代替犯罪嫌疑人及亲属监督司法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他不是法官,只能希望他尽力而为。

2、正确选择专业律师,不要认为远路的和尚都会念经。有的人喜欢花大价钱去请大城市的律师,却忽视了本地律师的优势。本地律师熟门熟路并有一定的人脉,办案更快捷高效。例如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案件,熟悉当地风土人情的律师就容易把握要点。

3、委托事宜要谈清,越具体越好。例如希望律师多去探望在押人员,可以规定会见的间隔时间,每增加一次多付多少费用。不能随心所欲的增加律师负担,因为他们都不会经手一个案件。

4、保持良好的沟通,多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毕竟是从事诉讼活动的专业人士,犯罪嫌疑人和亲属还要多尊重律师建议,不要自以为是。结束语:

虽然有人说律师是穿上法袍的买卖人,谁给钱就替谁说话,但在我国现阶段,他们为推动法治建设、弘扬正义、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对于本文所列观点仅是一家之言,欢迎朋友们留言讨论。

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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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辩护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询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一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8、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有关论述中论及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

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实施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辩护案件刑事辩护

北京比较厉害的刑事案件律师如下:

1、韩广东韩广东律师,瀛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国内知名法律专家,处理了众多大案、要案,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经验,对二审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2、巩志芳巩志芳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是一名资深刑事律师,执业12年以来,办理了大量典型、复杂的刑事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尤以审前辩护最为擅长。3、常铮常铮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一家以专业刑事辩护和代理为主业,以精研涉刑非诉案件为特色,以高水平实证研究和学术交流为载体的精品律师事务所。常铮律师长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工作。4、崔春辉崔春辉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毕业于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先后在军队和政府执法部门工作,于2013年6月正式执业。执业以后以刑事业务为核心,兼顾政企法律顾问业务。5、田文昌田文昌律师,京都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搜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田文昌律师近年来成功的代理了大量案件,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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