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辩护律师咨询(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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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辩护律师咨询(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

辩护律师是刑事案件中为被告提供法律代理和辩护的专业人士。他们在案件调查和审判阶段起着关键的作用,确保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辩护律师何时可以会见被告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辩护律师可以在任何时间向被告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无论是在被告被逮捕后还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都有权利与辩护律师秘密会面,以讨论案件细节和制定辩护策略。这种会面的目的是确保被告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情况,以及为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需要辩护律师的会见来帮助他们减轻或避免刑罚。在侦查阶段,被告往往被拘留在看守所中,辩护律师需要申请会见来了解被告的情况和收集证据。被告在法庭上需要辩护律师提供法律辩护,为自己辩护。在审判阶段,被告应该有机会与辩护律师会见,以准备辩护词和证据。

辩护律师的会见时间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在某些国家,被告的会见权可能受到监狱管理规则和司法程序的约束。警方可以对被告进行限制,以确保被告不会逃脱或妨碍证据收集。辩护律师可能需要与其他相关人士协商会见时间,例如法庭庭长、检察官或其他证人。

辩护律师的会见对于案件的顺利进行和被告的公正审判至关重要。尽管会见时间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但被告仍然有权与辩护律师会面以获得法律援助。司法系统也应确保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以确保被告在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会见辩护律师咨询(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

刑事诉讼的过程包括立案、侦察等流程。如果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当事人的律师需要进行会见当事人的,需要办理好相关的手续才准入见,那么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的手续?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刑事诉讼的过程包括立案、侦察等流程。如果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当事人的律师需要进行会见当事人的,需要办理好相关的手续才准入见,那么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的手续?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的手续1、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公函;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6、律师执业证。凭上述材料办理会见通知,将会见通知和介绍信交看守所即可会见。

二、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应当注意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的颁行,直接影响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在进步的对律师的执业要求也相应提高了不少。在绝对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为尽可能地防范职业风险,我结合新的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及实际执业经历,总结出了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与大家商榷,以期取得抛砖引玉的效果。1、在与当事人接洽商谈之初,一定要就刑事诉讼过程的相关问题进行释义,比如案件走向、可能的期限及风险等,并做出谈话笔录,另,授权委托书最好多签两份,以备用;2、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对于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律师均可直接持手续会见当事人。但我的意见是,无论是全程代理本案或者仅仅一次的的会见,都要与侦查机关办理正式的委托辩护手续;3、每个看守所可能都有自己特别的规定,比如授权委托书需要盖律所公章、需要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书必须按手印等,我认为,只要是不突破法律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尊重他们的规定,在保证自己顺利执业的也能为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利益做好铺垫(事先去哪个看守所,最好能先了解一下是否有特殊规定);4、见到当事人之后,首先要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再说明委托人是谁,当事人是否同意本律师为其辩护人,如果同意,一定要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假如不同意,尽可能让当事人说明理由;5、告知当事人一定要如实向律师叙述案情,不要有故意的隐瞒或者故意耍小聪明,从而影响最终的辩护结果;6、了解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越详细越好;7、向当事人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的过程,其本人参与的部分;8、让当事人先自己为自己辩护,说一下自己认为可以罪轻、无罪的事实和理由;9、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比如立功、自首等,有针对性地询问当事人;10、向当事人介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11、结合案情,跟当事人介绍所涉嫌罪名的详细情况,包括罪名认定、刑期计算等;12、让当事人就自己关心或不解的问题进行咨询;13、特别询问,当事人跟律师说的情况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一致;15、询问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过程中,其个人基本权利是否有被侵犯的事实,是否有被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提出申诉、控告;16、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告知当事人是否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并是否提出申请;17、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据线索需要通过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18、了解一下当事人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情况;19、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事宜需要律师向家属转达(严格排除案情内容),比如送钱、送物等;20、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补充,如果没有,应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并写上日期,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在每一页签上名字。

三、看守所与拘留所的区别拘留所与看守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羁押场所。它们的羁押对象、羁押期间、会见权与不得羁押的情况都会有所不同,看守所相对于拘留所而言,要求更严格、更规范,这是由它们所羁押的对象的违法程度不同所决定的。1、关于羁押的对象。拘留所羁押的是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2、关于羁押期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长时间是37天。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判决快则三个多月,慢则一年半载,要依据具体的案情来定。拘留所羁押的最长时间是15天,具体会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判定天数。3、关于会见权。羁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会见家人。根据《拘留所条例》相关规定,被拘留人有会见、通信权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视,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请即可。羁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会见家人,可以会见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即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其家人不可以与其见面。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律师在会见完嫌疑人之后,一般会梳理案情,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类似案例,与司法机关沟通,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律师还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随时探视,并且在整个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过程中,其监护人可以在场。4、关于不得羁押的对象。根据《拘留所条例》规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以下三类人不予收押:一是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对于日常的生活,不论是在拘留所还是在看守所里,公安机关会按照相关法条,对被羁押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最新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的手续的相关内容。综上,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只要写代号相关的资料,如授权委托书提交给看守所就可以进行会面了。

会见律师和辩护律师的区别

【概念】

刑事法律帮助,又称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遇有法定情形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或者委托他人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辩解或辩论。

【特征】

一、产生时间不同:

刑事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刑事辩护:公诉案件的辩护人产生时间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刑事辩护人。

二、身份要求不同:

法律援助人---刑事案件中,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则可以有律师或者亲友担任。

【意义】

刑事法律帮助侧重于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为了消除法定权利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下不平等的矛盾;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现;

刑事辩护侧重于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

法律分析:委托律师后,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监视居住辩护律师会见

律师的身份情况很关键,如果律师已同犯罪嫌疑人建立了委托关系,则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如果律师未同犯罪嫌疑人建立委托关系,则需要公安机关批准才能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扩展资料:

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2] 。

参考资料:监视居住_百度百科

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申请

律师会见手续中所需要的材料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委托人有关证件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律师会见的具体事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一、 律师会见手续中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1、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3、刑事辩护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则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4、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家属)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

二、《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对于会见的规定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一)律师执业证书;(二)律师事务所证明;(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第八条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第九条 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监狱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第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第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对于律师会见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涉及到有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律师的案件审查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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